房地产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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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

  【摘要】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房地产上市公司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其盈余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对于其利益相关者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正确地对待盈余管理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一大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的现状,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一、房地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状

  目前针对房地产行业盈余管理的论述相对较少,关于房地产行业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经营绩效、资本结构上。在以往研究者应用盈余管理模型检验公司盈余操纵行为的过程中,房地产行业被统一归为一般性样本,而较少有把房地产行业单独作为样本来进行盈余管理的研究。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利用财务报表会计处理的特殊性以及传统应计制模型的基础,利用预收账款进行正向盈余操纵及利润转移的行为常有发生。也存在运用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人为地调节公司的收入和费用,以达到规避公司各种税费的现象。

  二、房地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企业的盈余管理来看,无论是发行股票、配股还是特殊处理,都存在大量的盈余管理行为。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在盈余管理方面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管理者规则意识淡薄,面临法律风险

  我国2007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的确给企业财务会计操作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然而这一做法是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上很多领域具有的特殊性和会计领域独有的灵活性。但是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进程只有短短三十多年,目前来说市场化公平和法治意识在很多企业并未有得到很好的培育。所以很多企业管理者在面临规则界限的时候还是心存游戏规则,打擦边球的侥幸心态。而且,目前我国相关财会领域的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国家监管部门还存在监管力度和能力不足的缺陷。导致目前房地产上市企业频频发生财务造假、伪造利润等盈余管理过头的事件。这些事件不断给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混乱,一旦被查出也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直接和间接地损失。

  (二)监管制度不健全,使企业心存侥幸心态

  由于我国市场化进程才进行了三十多年,可以说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则意识在市场参与者脑中还不是很清晰。这与我国目前财会领域里面的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和缺陷不无关系。由于这些问题,很多逾越法规的行为没有得到纠正和指出,从而给市场树立了一个负面的榜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对规则的破坏带来的影响力更大。企业心存侥幸,从而使得过度盈余管理的行为不断发生。

  (三)会计审计机构与审计企业存在利益输送

  会计审查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规则制度中重要的市场监管制度。通过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会资料和状况进行审核,担任市场诚信的监视人,其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然而,审查机构最重要的在于其独立性。但是在我国的关系文化的影响下,不少企业纷纷地对审查机构积极施加影响,影响审查进程,左右审查结果。前些年爆出来的安永等国际知名大型会计审查机构也出现了财务造假等丑闻,说明干扰第三方审查的行为是如此的多见。

  三、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完善措施

 一些房地产上市公司不正当的盈余管理行为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一)优化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的优化,就是要求房地产上市企业要不断地完善自身企业内部的治理和监管体制结构,树立正确合理合法的经营意识。健全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能够遏制企业管理层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行为。公司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从制度上杜绝会计信息作假,其内部保障就是公司完善的内部治理。就目前来说,我国已经给企业塑造了重视内部控制的宏观环境。同时,企业也应该意识到,一套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的会计操作行为,保证企业发布的会计信息的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制度,使房地产上市公司不敢逾越红线

  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会萌生,敢于萌生过度盈余管理的念头,主要还是心存侥幸心态。他们认为由于会计政策的灵活性给予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从而忘记了会计准则还有不可逾越的规则。而一个比较严格、清晰的外部监管制度能够使得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提高对会计准则的关注度,从而防止由于疏忽和大意使得企业逾越了那道“红线”。

  上市企业的年报审计是对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的外部监督,但是很多时候会计师事务所也很难做到独立,这是由于上市公司由于对自身财务披露信息的关注往往会对会计事务所施加影响,从而使得一些违规操作得以不被公众所知。而解决方法是创新监管制度,切断被审计的上市企业与会计事务所的关联,使得外部审计在公正、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得以进行。

  (三)实施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方式

  法治和德治结合的监管方式,加上提高监管的效用性是解决不当盈余管理的主要对策。增加企业实行盈余管理的成本并借助法律的力量来威慑房地产上市企业,让他们在实行盈余管理时多考虑下法律边界。然而,应当看到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某种程度上只能起到惩戒的作用,而不能治本。这是因为,一方面法不责众,另一方面法律监管的成本是十分高昂的,往往可能只能惩办到少数几家企业,而更多的“漏网之鱼”则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可能被抓到。再者,法律制裁往往只是一种事后措施,往往这个时候损失已经造成了。而事前防范则更能起到预防损失的作用,标本兼治。对房地产上市企业加强规则和法律教育,让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能力水平,加强守法意识的教育,使企业能够自觉的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这样就能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所以,在采取一定的严厉的措施的同时要注重对盈余管理行为主体的教育,法治和德治并重则可以达到对盈余管理监管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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